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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勒索红日药业2099比特币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

imtoken国内无法下载 2023-01-18 18:54:41

新浪财经讯 11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公告称,天津红日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红日公司)《业务往来及赠与清单》等内部信息及不当经营行为文件》是四川简阳人拍的。 杜兵发现了利用搜索引擎翻墙软件通过互联网渠道向红日公司索取价值300万元比特币的违法行为。 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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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被勒索却不主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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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认定,2014年底,被告人杜兵利用翻墙软件在搜索引擎上查找到红日公司商务礼品清单、不正当商业行为文件等内部信息,并全部下载。到硬盘。 2014年12月,被告人杜兵通过互联网查到红日公司董秘郑先生的电子邮箱,并以u88×××@mail.com向其发送电子邮件,要求提供以曝光红日公司上述信息为由,索取金钱。 公司不予理睬,随后杜兵在天涯论坛上发帖,并附上了公司业务往来费用明细表的截图。 公司发现天涯论坛上的帖子后,研究后决定由郑某联系杜兵,表示愿意出30万元解决此事。 杜兵提出结清300万元,并要求用比特币支付。 经评估,红日公司被迫同意被告人杜兵的请求。 之后,杜兵多次通过邮件联系郑某,教郑某如何购买比特币和支付比特币。 红日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将30万元存入员工王某的银行账户,同年5月13日将270.05万元转入王某的账户。 郑某利用王某个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花费2999981余元购买了2101.209枚比特币,并将其中2099.7枚转入杜兵提供的纸钱包地址,“融币”后转入火币。 在杜冰的 A0949X@GMAIL.COM 帐户中。 杜兵将这2099.7枚比特币卖掉,分别套现到自己的建行卡(尾号3854)和农行卡(尾号9374)中,获利200余万元。 被告人杜兵将上述资金中的300612元用于支付购置位于本市天府新区的房屋的首付款,其余款项用于购买宝马X5轿车(川A ×××××)、定期存款、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等。

原审判决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杜兵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红日公司的敏感信息,并威胁要红日公司以人民币2999981.7元购买2099.7比特币支付给他。 数额极其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 检方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杜兵及其辩护人辩称,杜兵从未使用过u88×××@mail.com邮箱,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无法证明杜兵收受了红日公司的300万元。 杜兵持有的笔记本电脑中查获的红日公司相关材料与侦查阶段杜兵的有罪供述可以相互印证。 同时,杜兵的认罪供述详细说明了其犯罪所得的去向,经查证属实。 侦查后期改供和侦查前期在法庭上改供没有正当理由。 结合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录音录像,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没有证据证明红日公司向杜兵支付300万元款项的辩护意见与庭审认定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只是红太阳公司向杜冰支付财产的一种手段。 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不是本案的重点。 因此,辩护方关于比特币不受刑法保护的说法不予评价。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杜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2.依法没收扣押的笔记本电脑、硬盘、手机等作案工具; 查获的宝马X5轿车及冻结在中国银行成都新南支行银行账户的40余万元已退还受害单位; 该案位于本市天府新区万安镇庐山大道二段1201号8号楼1单元18层01号。 套现后,扣除银行债权,剩余部分退还受害人单位; 继续追缴被告人杜兵的犯罪所得,退还被害人单位红日公司责令退还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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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要求无罪释放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兵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严重不足,与认定事实之间无关联为由提出上诉。事实,请求宣告上诉人杜兵无罪。 上诉人杜兵及其辩护人申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证据。 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极不稳定。 他怕自己登陆外网被国家安全部门追究责任,所以在网上编造了其他的东西。 2、原判错误认定上诉人使用u88×××@mail.com联系被害人,且该邮箱发送的邮件均无上诉人签名,公安部门未提交IP邮件发出时的电脑地址,无法确认 登录电脑IP地址为杜兵电脑IP地址,发邮件电脑IP地址为四川地区。 3、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曾向上诉人的比特币账户转过钱。 4.上诉人主观上无勒索被害人的意图,客观上无威胁、胁迫。 他只是将红日公司的信息告知了董事会秘书,被害人长达一年半之久都没有报案。 5、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收到被害人支付的300万元财物。 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也有相应的司法实践比特币法院能查封吗,仅根据上诉人的供述,认定杜兵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缺乏法律依据如果他把车子和房子登记在杜兵的名下。 6.受害人无法对申诉人进行任何辨认,无法证明申诉人与其有亲属关系。

被告人上诉及辩护意见未被二审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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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杜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获取红日公司的敏感信息,并强迫该公司使用人民币2,999,981.7元购买2,099.7个比特币并转至其指定地址后出售。用于现金提取的比特币。 2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案中查获的笔记本电脑、硬盘、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关于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证据的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红日公司在杜兵笔记本电脑上查获的有关材料与侦查阶段杜兵的有罪供述可以相互印证,杜兵的有罪供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详细说明。 所获资金去向可查。 结合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录音录像,杜兵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应予采纳。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证据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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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就杜兵未使用u88×××@mail.com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一事的上诉及答辩。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兵在公安局武侯区公安分局询问时,供述使用邮箱u88×××@mail.com与先生联系。 ,它也供认用这个邮箱联系郑某。 当局从杜兵查获的移动硬盘中查获的红日公司相关资料证实了这一点。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上诉和辩护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就缺乏证据证明被害人向上诉人的比特币账户转账的申辩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受害人根据上诉人杜兵的请求开设比特币账户,购买比特币并转入杜兵指定的比特币纸钱包地址。 与杜冰的邮件内容、提款钱包地址确认邮件、北京乐酷网络公司的证明文件等,杜冰还供认利用Lockrac网站融资发币,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发现比特币的来源和下落,他将融化的比特币转入他的硬件钱包地址后,就可以进行比特币和人民币的交易了。 上诉人供述的所获比特币数额、数量与证人郑某的供述及郑某使用的账户内容相符,与事后转入火币网的比特币数量基本一致。 虽然无法在杜兵的硬件钱包地址上收集到比特币的来源,但这是比特币转账支付隐匿的客观原因,也是杜兵选择比特币作为支付方式的原因。 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掩盖他的罪行。 而且,红太阳公司确实按照杜兵的要求,支付了约300万元购买比特币,并将比特币转入了杜兵指定的地址。 杜兵也拿到了相应的钱比特币法院能查封吗,用来买车、买房等等。 二审法院不接受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向上诉人的比特币账户转账的上诉及辩护意见。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客观上没有威胁、胁迫等故意行为的申辩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杜兵获取了红日公司的敏感信息并联系了先生。上诉人关注后立即在天涯论坛发帖并附上公司业务往来费用清单截图。 公司研究后决定由郑先生联系杜兵,表示出资30万元解决此事。 杜兵提出结清300万元,并要求用比特币支付。 经评估,公司被迫同意被告人杜兵的请求。 红太阳公司以涉及公司敏感信息为由未能及时报案,因此上诉人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 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上诉和答辩明显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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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比特币不是财产的申辩意见,上诉人没有取得所谓的公私财产,也没有用所谓的赃款购买汽车、房屋等。经审查,二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红日公司确实应杜兵的要求支付了约300万元购买比特币,并将比特币转账至杜兵指定的地址,杜兵也获得了相应款项为收集并用于购买汽车、房产等。上诉人的犯罪供述详细说明了其犯罪所得的去向,经查证属实。 结合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录音录像,杜兵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应予采纳。 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只是红太阳公司向杜冰支付财产的一种手段。 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不是本案的重点。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上诉、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无法证明上诉人与其有联系的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兵根据查明的事实,通过电子邮件联系红日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某,对红日公司进行勒索。 多次通过邮件联系郑某,教郑某如何购买和支付比特币。 红日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将30万元存入员工王某的银行账户,同年5月13日将270.05万元转入王某的账户。 郑某利用王某个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花费2999981余元购买了2101.209枚比特币,并将其中2099.7枚转入杜兵提供的纸钱包地址,“融币”后转入火币。 在杜冰的 A0949X@GMAIL.COM 帐户中。 上述事实包括红日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王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转账凭证、北京乐酷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邮件内容截图,证人郑某、王某、兰某、张某某、某某证人证言,被告人杜兵的供述和辩护均有据可查。 因此,二审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予以维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